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2023-02-23| 编辑: 佚名| 查看: 176 |原作者: 梁子文|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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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的详细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1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 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 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 确定试点对象, 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 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 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 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 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 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 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 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 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 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 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 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 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 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 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 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 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 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 违反上款规定的, 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 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 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 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 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 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 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 强化年度检查, 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 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 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 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吊销营业执照, 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 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 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 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 根据各自职能, 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 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六章附则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2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积极试点、有序推进, 建章立制、严格准入, 明确职责、规范运行, 监管有力、防范风险, 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在本市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每区(县)1~2家, 成熟一家, 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 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 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一次足额缴纳, 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 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 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 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 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县)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9倍, 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内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 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 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 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 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 严把信贷闸门。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 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 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推进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 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县);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 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 其主要职能为, 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 一是负责筛选本区(县)的试点对象, 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县)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县)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 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定期检查, 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 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县)试点申请书后, 报推进小组审定。经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 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并报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并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 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 公司设立情况, 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 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 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 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 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监督管理

   推进小组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各试点区(县)政府按照职能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 并及时向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提交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区(县)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银监局、人民银行*分行等组织开展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129-02

   截止2014年3月,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近500家, 注册资金接近400亿元人民币, 6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1 300亿元, 客户涉及16万多家, 不论是在公司数量、资金总额, 还是贷款余额, 均居全国前列。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因此, 我们需要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

   1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发展机遇

   1.1 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

   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试点以来, 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支持。这些政策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 明确了其经营范围, 避免一些非法经营和恶性竞争。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的引导下快速发展, 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到先进地区进行调研, 积极完善各项地方政策法规, 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信贷市场的广阔空间

   金融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现有的商业银行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对于一些商业银行而言, “三农”和小微企业并不是他们的放款对象, 而小额贷款公司恰好以其小额、短期、分散和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金融领域的这一空白。首先, 小微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 大都存在着因融资难而阻碍项目发展的困境, 而这正是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 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提供了发展空间。其次,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产业化的资金需求在不断扩大, 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系在农村发展不够成熟, 贷款供需存在很大的不平衡, 这也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1.3 先进国家的丰富经验

   全球小额信贷业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 积累了很多经验。

   ①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保持适度的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竞争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创新管理机制。

   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各国经验证明, 带有补贴性质的低利率往往伴有高违约率, 而高利率下信贷资产质量较高, 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有必要实行市场化利率。

   ③改善其服务水平, 尤其是非金融服务。国际经验表明, 当选择社会弱势群体为贷款对象, 为他们提供适当的非金融服务时, 会在潜意识里灌输金融意识, 这样会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客户。

   2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挑战

   2.1 后续发展资金不足

   后续资金不足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政策制约下, 资金来源渠道只有股东投入、接受捐赠和不超过两个商业银行贷款。

   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试点阶段, 政策法规对其未来发展方向规定不够明确, 政策限制又多, 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税收等政策优惠, 这将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

   ②虽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融资, 但事实上存在很大困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 经营风险较高, 银行一般不会对其放贷。即便能够取得银行融资, 也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较高的融资成本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

   2.2 经营管理规范性差

   ①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 管理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聘请银行或信用社退休人员担任高管, 他们的知识比较陈旧, 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普通员工大多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 缺乏小额贷款专业技能, 忽略对贷款风险的考虑。

   ②制度不够完善, 运作缺乏规范。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内部制度, 即使存在内部制度, 也形同虚设。

   ③风险防范能力较差, 防控措施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没有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一旦贷款无法收回或大股东主业发生危机, 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甚至倒闭。

   ④治理结构欠佳, 不能实现岗位的相互监督。

   2.3 地下金融挤占市场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后续发展资金不足, 难以满足客户贷款需求, 因此, 产生各种扭曲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这种状况严重的扰乱了当地的资本市场。据研究调查, 仅一个中等规模的石家庄县域就存在大约4~10亿元的民间金融市场, 这无疑和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了激烈的竞争。由于个体农户和微小企业资本实力较差, 缺少必要的抵押资产, 因此更倾向于地下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严格的贷款条件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2.4 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还不清晰, 相关监督管理、税收体制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未出台, 这将造成一些公司经营缺乏长期发展目标, 短视经营意识的存在阻碍公司的发展。例如,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认为是非金融机构,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又超越于《公司法》。因此, 必须在法律加以完善,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2.5 偏离政策导向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是“小额、分散, 服务三农”, 该政策目标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是相互矛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选择放款对象时更多的会考虑收益和风险, 而不会考虑政策制度的导向, 激励措施的缺乏和税负较重还会使这种矛盾不断加深, 最终致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偏离政府的政策导向。由于农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高, 风险反而很大,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意识并不高。另外,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产业有一定的集中性, 导致贷款对象会集中在某一行业, 无法做到“小额、分散”, 集中度的提高将会导致经营风险的加大。

   3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

   3.1 扩大资金来源, 拓展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①鼓励民间闲置资本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具体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优惠, 风险上安排专业人员指导, 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②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商业银行数量和融资限额,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优惠贷款;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同业拆借, 或者以股东借款为主的大额定向借款等。

   ③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 应该适当的扩大经营范围。

   3.2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风险防控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属于新兴企业, 存在由于其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风险加大的问题。

   ①要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和人力资源开发。每一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入职培训, 使他们熟悉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 掌握业务基本知识和流程。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 了解最新的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

   ②从内部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 深入的研究贷款业务和其他新型业务的风险, 建立防范机制。

   ③小额贷款公司要从外部建立完善客户的信用评价制度, 通过给予信用等级高的客户更高的贷款额度等奖惩措施, 降低信用风险。

   3.3 加大政策扶持, 营造诚信环境

   首先应该出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

   ①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国家的惠农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 减半征收其营业税和所得税。

   ②积极开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 可以争取财政补贴或贷款优惠等政策扶持措施。

   其次, 要加强监管,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考察, 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清除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 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着手建立所在地区的信用体系, 包括贷款的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等, 使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共享。

   再次, 需整合政府职能部门, 实现职责分明, 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高效的服务。要不断完善担保和保险机制, 发展风险分担机制,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3.4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细化运营准则

   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属于金融类机构, 而政府为了规避风险将其划入一般公司类别, 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条例出台前, 对小额贷款进行诸多限制, 阻碍其发展。因此必须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尽快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性质, 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细化准入制度、完善运营法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5 引导其实现“小额、分散, 服务三农”的目标

   政府设立小额贷款的目标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 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出小额不小、集中投放、远离三农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 政府必须加大力度引导。要做出明确规定, 如每笔贷款金融的最高限额等。其次, 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 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优惠或财政补贴, 调节其对于三农的放贷导向, 同时严控风险, 使小额贷款公司和农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蔡则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论, 2011, (4).

   [2] 方建武.宏观经济环境视角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 2011, (9).

   [3] 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 2009, (11).

   [4] 蔡伟.关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金融纵横,  2009, (7).

   [5] 高晓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再探讨[J].现代财经, 2011, (3).

   [6] 李东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中国发展, 2012, (4).

   [7] 董鹏, 张晓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与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发展, 2012, (8).

   [8] 胡秋灵.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 2010, (8).

   [9] 苏浩宇.新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思考[J].西南金融, 2012, (1).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4

   关键词:COSO模式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2008年5月4日, 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确立了一种新的民间借贷模式的合法性: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对于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 和金融类的其他行业一样, 风险控制是公司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中, 内部控制是与风险控制最息息相关的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

   COSO[ COSO模式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1994年提出, 它从理论到操作方法阐述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框架]对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为:内部控制是一个受某单位不同层次的影响的过程, 而设计这一过程是为了实现三大目标, 即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会报告的可靠性;对现行法规的遵守。[ 汪叶斌, 商业银行审计,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二版, 32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 内部控制就是设立这样一种制度, 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活动(如小额贷款的发放, 公司人员调动, 资金的合理流向)更有效率;使财务的目标更加完整和及时;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的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而这制度本身的建立也要在符合我国法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之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 则需要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而该制度的建立, 首先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可以将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防范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是仅以发放小额贷款并回收利息为经营范围的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被允许从事其他任何方面的经营活动, 包括吸收民间资金, 即使这样, 它也还是具有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 风险控制无疑是内部管理过程总非常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贷款这项业务而言, 很多商业银行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坏账率, 尤其是将资金贷给偿还能力比较差的人群。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小额贷款恰恰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偿还能力差)的, 所以其风险的控制就更加需要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加以注意。

   (二)合法原则。这一原则中所说的“法”, 是广义意义上的法, 也就是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也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各个省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 其内部控制的制度是在公司一开始时就设立, 几乎不需要大的变动的, 因为有关这些公司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 几乎不会有大的修改。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同, 其合法化时间较短, 还没有位阶比较高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现行制度规范都是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 法律环境的稳定性比较差。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就需要特别注意制度环境的变化情况, 准备随时对公司的内部制度进行合法性调整。

   (三)有效监督原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运行, 也为了规避来自内部管理上的风险, 在法律法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 有效的内部监督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行有效的监督, 内部控制的监督设计是应该与内部控制的其他部分分开的。

   三、COSO模式下的内部控制分析

   COSO理论认为内部控制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督评审。

   (一)控制环境, 也就是从公司内部环境要素的角度, 来对公司进行评估和控制。控制环境是其他内部控制的基础, 更多的涉及到人的因素。虽然其他四个要素依然齐全, 但是如果缺少控制环境的一个或多个重要组成部分, 都将导致系统无效。[ 拉里·F·康里奇著, 耿建新等译, 审计学-一项风险分析方法(第五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比如, 关注在公司内部工作的人的价值观, 道德等问题。根据公司内部员工的价值观的情况下, 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 对公司的员工进行一定的激励。尤其对于授权和责任这一方面, 要与公司的主要目标和规模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相匹配。对于控制环境这一点, 控制人员及员工的态度都非常重要, 许多公司建立了书面的公司行为规范作为向它们员工灌输企业的道德价值观的一种方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 其核心部门是信贷业务部, 所以在进行环境控制时应该首先考虑对于信贷业务部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关注信贷业务部相关人员的执业素质, 和诚信状况, 以及管理人员对于工作的态度。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识别与衡量那些妨碍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风险的活动, 构成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汪叶斌, 商业银行审计,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二版, 35页]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 需要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内外部因素及其面临的压力使其无法实现经营目标的风险, 最终这一风险与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相结合。[ Bell, Tinothy, Frank Marrs, Ira Solomon, Auditing Organizations Through a Strategic-Systems Lens, New York :KPMY Peat Marwick LLP, 1997, P.15 ]风险对于公司实现目标来说是必要的, 因为任何的经营活动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甚至存在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正相关关系。最基本的风险是来自与市场的,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 也就是来自于小额贷款的人群或企业的信用度和还款能力。所以就需要设计一些制度让这些风险可以在良好的内部控制下最小化。而还有一种风险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存在的问题。管理层面的制度不完善, 将导致管理者滥用权力, 妨碍对于市场风险的揭示和控制;而操作层面的制度不完善, 将导致对贷款人信誉的错误估计, 使公司面临风险。所以对于风险而言, 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在风险评估上, 设计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关注的应该是目标的问题, 包括经营目标, 财会报告目标和合规性目标等, 这些目标从另一个角度分类, 可以分为整体目标和业务活动的分项目标。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关注, 公司是否设立了合适的整体目标, 这一目标在多大程度上为所期望的成绩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说明和指导。这些说明和指导是否针对直接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经营的具体问题。对于员工而言, 这些目标的指导是否能够有效传达, 更重要的是, 员工能够从内心对于公司的整体目标有认同感。在内部控制的过程中, 管理者还应该关注业务计划、预算与公司的整体目标、战略和当前情况联系的密切程度。对于业务活动中的具体目标, 是各个部门要实现的目标, 也是公司的员工所要做的工作最直接要完成的任务。所设计的制度应当可以以下关系进行核查:业务活动目标与单位整体目标和战略计划之间的关系如何;各业务活动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否密切;业务活动目标与所有重要的业务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业务活动目标的针对性与实现目标相关的资源是否充分;是否认定了整体目标与所有重要的业务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业务活动目标的针对性与实现目标相关的资源是否充分;是否认定了整体目标中至关重要的活动目标;在目标设定上各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以及各级部门在多大程度上为实现目标而承担责任。[汪叶斌, 商业银行审计,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二版, 35页]

   基于上述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首先评估系统应该能够对于风险进行识别, 该次小额贷款业务是否存在风险, 存在的是什么类型的风险, 纯业务风险, 还是有其他方面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后, 就要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分析, 不同类别的风险对于业务本身的重要性和可能发生的概率, 如贷款人所贷款项投资的项目是否有获得收益的可能, 贷款人或单位偿还能力如何。并针对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行动计划。最后还要有一个系统能够识别风险的变化, 也就是在小额贷款交易完成后, 对于这些交易风险变化的识别。而风险责任制度则是明确不同部门对应的风险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由于违规违纪造成的信贷风险与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 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李直、朱忠明,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3年1月第一版]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保证管理当局的指示得以落实的政策和程序, 它还有助于确保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实现企业的目标。[ AICPA职业准则, AU部分, 319.32]具体的说, 控制活动可以包括高层的检查, 公司各个部门对于信息的加工等。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 应该对公司的每一项重大活动设定具体的目标, 并根据这些目标的情况集合风险对员工指令。控制目标可以分为三类:经营类(O—Operational),也就是经营的有效性, 财务报告类(F—Financial reporting), 也就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法规遵循类(C—Compliance), 也就是合法合规性。控制活动要非常密切的与风险评估活动相结合,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按照内部控制设计的原则, 进行控制活动。在控制活动的过程中, 职责划分显得非常重要。正确的职责划分可以通过发现错误和舞弊而支持财务控制, 从而达到控制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监控发展的目的。为了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包括信贷业务管理与客户管理的信息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 对信贷业务的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这样可以跟踪业务的信息更新, 也可以对公司本身的资产情况进行实时汇总评估。而客户的偿债能力, 信用度, 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变化也可以在这一系统中进行了解和分类, 有助于对于变化风险的评估。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的制度设计, 应该遵循《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小额贷款公司尤其应该注意自身的资金来源,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毕竟和村镇银行有所不同, 不允许以吸收存款的方式筹资: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四)信息与交流, 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必须提供及时的信息与交流, 这里的交流并不是简单的信息交换, 而是应该包括信息识别、信息捕捉、信息加工和信息报告四个环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系统正确的对所有交易事项进行识别, 包括对于经济类信息的识别, 对运行类信息的识别。一旦识别到某些有用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及时对信息进行捕捉和记录, “捕捉”的工具, 可以是计算机, 也可以是手工的会计记录或者其他事项记录。有效的捕捉和记录可以支持交易事项的完整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安排专门的人员对信息进行加工,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如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的知识, 对信息进行处理。最后, 处理过信息应该被披露和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财务报告或者风险报告的形式进行。

   (五)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是一项非常复杂又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的长期有效, 必须在循环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各项活动进行检测。监督评审是经营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恐是的再监督与再评价活动的总称。[汪叶斌, 商业银行审计,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二版, 38页]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设计内部控制时, 把监督分为实时监督和持续性监督, 实时监督是与业务同步进行的, 这类的监督并不需要人员一直对某些数据进行检测, 而可以是计算机自行进行的记录和计算。不同的交易循环有不同的控制活动, 对这些活动的同步监测应该集中于主要的交易循环, 否则会浪费成本。持续性监督就比较复杂, 包括管理层对于公司财务情况的持续监控, 如对于公司财务报告的认真审核, 通过合理计算, 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风险评估部门对于风险变化的持续关注;也包括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态度、积极性, 及不正常行为的关注和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5

   关键词: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分两条线:财务风险和法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针对企业的现金流在贷款期内不断裂的风险;法务风险是确保贷款到期未归还后走法律途径不存在举证上的瑕疵。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归结为十二字“现金流, 上下游, 看税控, 核网银”;法务风险应对措施“保持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一、财务风险

   小贷公司业务特点是快速、短期。快速意味着没有充裕时间调查企业;短期意味着我们更加注重企业的现金流, 而不是盈利情况。

   企业现金流入主要分为经营性现金流与筹资性现金流(中小企业投资性现金流较少涉及, 在此不做分析):经营性现金流入对应的是企业主营及其他业务销售回款的情况, 该部分作为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对于企业最终还款至关重要;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注重企业的筹资性现金流的稳定性, 在银根紧缩的情况下, 筹资性现金流中对企业的及时还款影响巨大, 尤其是银行借款的可持续性。

   (一)如何核实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

   以贷款前六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统计, 分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分析企业六个月月均经营性现金流入的情况, 按照“合同-税控(发票)-银行回款(网银)”的模式核实企业真实的经营性现金流入的情况, 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或者营业税完税凭证)与银行回单或者银行对账单回款(网上银行)两条主线交叉验证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性现金流;通过分析企业前五大客户的经营性现金回笼占整体比例, 评估其下游客户的稳定性(该方法不能有效排除利用增值税封闭循环做高纳税收入、作出虚假的现金流的情况)。

   (二)如何验证企业筹资性现金流的稳定性

   筹资性现金流包括银行借款、股东投入以及其他。首先分析企业现有银行贷款结构, 其中包括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的比例, 其中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在银行续贷的可能性远大于信用贷款, 其可持续性较强;借款中国有担保公司担保与民营担保公司担保比例, 国有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远远高于民营担保公司, 其担保贷款的可持续性远远高于民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权益性资本变动情况主要是本年度股东新增投入的资金等, 但是鉴于中国目前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较为普遍, 实际上的新增注册资本基本上不实, 尤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认缴注册资本后, 新增注册资本更加不实。

   二、法务风险详解

   法务工作秉承的原则是“保持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确保公司合同文案不存在瑕疵, 以便在发生纠纷后的举证不存在异议。

   企业作为一个法人, 其不是一个真实的人, 借款通常有其公司的自然人办理, 这样企业作为借款人的话, 我们需要核实企业授权某人办理的授权书以及公司章程中企业借款的条件(是需要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同意, 以及同意借款股东的占比的比例问题), 为什么需要关注该问题?因为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之后的借款就是企业的行为, 而不会是某个股东利用公司名义借款的个人行为, 企业行为意味着各股东必须以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以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承担该项债务, 避免在后期诉讼中其他股东以“借款是某个股东利用公司名义的个人行为”来抗辩。

   落实信用保证措施的过程中, 要做到核实保证人的真实身份, 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核实其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需要的条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及同意的比例), 在签字盖章的过程中, 注意法人章和企业公司公章不能重合(同时还要注意其公司公章的真假, 可与企业的开户印鉴卡核对);个人签字的需要落实按手印(指纹鉴定的可操作性要高于笔迹鉴定), 已婚者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 未婚者需要提供单身证明(避免后期担保人转移资产)。

   抵押担保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抵押房产抵押人是否自愿, 是否是唯一房产, 是否存在通过提供抵押物要求分得部分贷款使用权的情况;机器设备抵押必须确定是否是重复抵押;存货抵押必须确定抵押物是否有保险, 还需关注存货大宗商品的重复质押问题, 防止开具假仓单, 重复质押;不动产抵押进行是否租赁的判别;如果该抵押物已经对外出租, 再抵押给公司的话, 法律上存在“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 导致后续公司处置难, 可以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可以要求公司法律顾问起草), 避免后续抵押物出现处置难的问题。

   以上为笔者从业过程中结合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会计基础不完善的现状的经验总结, 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尽请谅解!

  以上是本网站小编为您介绍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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