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精选(九篇)

2024-02-08| 编辑: 佚名| 查看: 110 |原作者: 杨四明|来自: 衙媒网

近日,关于社会道德精选(九篇)这个问题?本期小编就来详聊一下:第1篇:社会道德范文一、“网络社会”:新型道德的基础在形形的技术创新之中,如果把历史上那种能够引起生产方式的变化、并广泛波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近日,关于社会道德精选(九篇)这个问题?本期小编就来详聊一下:

第1篇:社会道德范文

一、“网络社会”:新型道德的基础

在形形的技术创新之中,如果把历史上那种能够引起生产方式的变化、并广泛波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社会整体变迁的技术进步称之为“革命”的话,那么,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无疑可算是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

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因特网已获得了令人惊异的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86个国家和地区的1亿多人使用因特网,并且它还在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式发展,其主机数和联入网络数大约每10个月翻一番。特别是自80~90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它突出了知识、信息的价值,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商贸信息,沟通顾客和生产厂家,及时生产出满足顾客需要的产品;在政治领域,它用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充分发扬公民的民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提高其科学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领域,它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敌情,加强全局的协调、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科教文卫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科研合作、远程教学、医疗会诊;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电子广告、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电子报刊、电子教室、电子图书馆、电子论坛、电子会议、电子购物、电子游戏,以及远程医疗、远程点播等网络应用皆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这期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改变: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交往、活动的范围受制于物理时间和空间是比较狭窄的;而以因特网为基础,人们之间的交往以间接交往的形式为主,以符号化为其特征,交往、活动并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也就是说,网络交往、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总之,因特网正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现实社会生活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甚至可以说离开因特网,现实社会生活有可能陷入瘫痪状态。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进行规划,计划在21世纪初进入建立在因特网之上的“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网络社会生活是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网络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它必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如果用物理空间和电子空间(Cyberspace)比喻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生存空间的话,那么,电子空间并不能取代物理空间,因为人毕竟还是一个物理的存在物。虽然电子空间会极大地改变传统社会的结构,但人的物质、能量的需求毕竟还要在物理空间里得到满足,即使是人的感知和情感需求,也需要在物理空间里才能获得直接的满足,比如基于家庭的各种情感,就需要家庭成员在一个物理的地点才能很好的培育和升华。真实的情形是,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各有所长、互相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生存、生活环境。

应该承认,网络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开始这个电子空间的规模很小,不过是一个机房内、一个工作单位内的几台或多台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不过是物理空间的补充。在这个小小的电子空间中,适应物理空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基本适用且够用的。当然,既然有一种新的相互联系、沟通、交往的方式,就如同驾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也必须遵守信息高速公路进行联系、交往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首先是一些技术性规则,如文件传输协议、互联协议等,这是人们得以联网的基本前提;其次,是人们在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往的一些基本的“乡规民约”,如电子函件使用的语言格式、在线交谈应有的礼仪等。这些规则有时制定得相当具体,以电子函件为例,连字母的大小写、信息要简单精炼、主题应该集中、函件应该签名等都有规定。后来随着交往中冲突的增多,于是相关的人们开始组织起来,制定了一些更严格的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道德戒律,如美国的全国性组织计算机协会制定的下列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等等。

如果说早期的局域网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传统道德还基本适用并够用的话,那么,以全球性的、开放性的、全方位的因特网为基础的“网络社会”,则正在动摇传统社会道德的基础。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以信息技术领头的“后工业文明”或称“信息革命”的三次“浪潮”,而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将带来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出现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当然,每两种文明之间在产生、转换和新文明确立过程中会发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包括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冲突。确实,由于社会生活基础、人们交往和活动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及变革中的利益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价值取向难免发生系统的改变,并产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求。那么,适应这一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网络道德规约便不够或过时了,需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社会要求的范围之内。

也许有人会说,规范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而因特网是人们自主自觉自愿互联而建立起来的,自由是网络的灵魂,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为什么要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这些约束性的规范呢?

不容否认,规范确实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约束或限制,真正对一个具有怀疑精神的健全主体来说,规范是需要理由的,是需要论证的。在面临问题情境时,我们时时刻刻都可反思:“我们是否应该……?”即是否我们认可或接受“应该如此”呢?或者面对现有的规范,我们也总可追问:“为什么应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失去一定的自由只是规范的表面现象,并不是一切规范都全然是妨碍自己、扼杀自由的。毕竟不存在一个无限制、绝对自由的社会,从来也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与规范总是相辅相成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他人与社会,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维持生存、求得发展、并创造价值的。在网络社会也是如此。目前的网络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相异、态度相左之类情形,网络时空中充满着竞争、冲突与斗争,甚至已经出现了大量网络犯罪活动。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调整网络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持正常的网络秩序,否则陷入无休止的争夺,大家都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谁也可能得不到好处,或谁都可能蒙受损失。总之,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失去一定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丧失一定利益,是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而在这一过程中订立的规范为大家所接受之后,人们就可依规范行事,从而获得相对的自由,去创造有价值的生活。可见,一定的规范对一个文明社会来说是必要的限制,对维护人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规范是必要的,那么,是否任何规范都对每个人是必要的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善恶并不是人生而具有的本性,“善恶”的标准以人为根据,道德规范因人而异,具有主体性。历史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的规范有不少显然是值得反思的。很多体现少数人利益与需要的、凭强权、欺骗或利诱等确立与维持的规范,完全是对多数人的一种迫害,对他人的自由的无理剥夺。在网络发展过程中,美国人就曾提出要按一个国家控制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来解决网络社会的道德、法律问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美国在因特网上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暂时无法动摇的优势,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显然不可能简单接受美国式的规范。

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网络技术本身的“可行”也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之“应该”。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及其成果目前是“可行”的“事实”,原子能技术已经制造出了能够摧毁整个地球的核弹,“克隆术”已经可以“复制”出与“原人”一样的个体,但人类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缺少“可行性”,而是因为“不应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有能力利用网络做许多你想做的事,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等,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将面临许多新的“事实”。这些“事实”将对人类道德能力、水平、发展趋势等产生一些什么样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必须看这些“事实”是怎样的,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道德主体、人是从什么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去看待这些“事实”的,有没有能力消化这些“事实”。如果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不同,能力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尽管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所造成的后果相同,即“事实”相同,那么,不同主体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意识,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所拥有的道德情感,都往往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例如说,在信息化浪潮中,一个文盲、科盲将由于不能充分摄取信息、占有信息、享用信息,从而越来越落伍,越来越为主流社会所抛弃,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他们在道德变革中,往往会比较消极、颓废。可见,把技术所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体主体、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范围内,是相应网络道德主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

总之,网络社会需要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是要简单地抛弃传统道德,而是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进行艰苦地改造与创新。

二、传统道德面临危机与挑战

科学技术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任何一种革命性的科学技术的进步,都将比任何力量更大地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同样,网络社会也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一种新型的知识经济正在形成,科学技术正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并使之具有向包括偏远地区的全世界幅射的强大力量,使那些“世外桃源”也能受惠于现代科技所带来的好处;劳动生产率得以极大提高,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中逐步解放出来,闲暇时间有可能多于工作时间,这将有助于人们提高生活质量,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的机会;社会管理方式也正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人民可以经由网路“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民力的能力得到增强;等等。

然而,历史证明,“技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这一信息化浪潮也可能造成某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伦理危机。这里我们仅仅例举一些比较典型的现象:

(1)尽管网络建设的“全民原则”是首要的基本的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很多时候,即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可能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如果不能做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今后建成的因特网联结的仅仅只是一些大城市、大公司及政府机构,在线的仅仅只是一些有钱人,它难免不会造成人们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加大信息贫富差距,并且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如果信息或交流信息的能力被垄断或主导,甚至将信息高速公路变成“信息高速私路”,那么对“信息边远地区”、对穷人将是极不道德的。

(2)道德冷漠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随着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网络社会中,“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机会将大为减少,人们终日与个人终端打交道,这有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导致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问题。其具体的表现是:一些人整天沉溺于网络社会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至于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他人与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尤其是,在电子空间中,由于人们是以“符号”身份、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往,他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便以为不是在与人、而是在与机器打交道,往往会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的行为,甚至认为盗窃、入侵等犯罪也不过是敲击了几下键盘、点击了几下鼠标而已。

--(3)信息内容具有地域性,而因特网的信息传播方式则是全球性、超地域性的,这使得一些问题变得突出起来,例如,道德上允许S情信息和存在的国家,、张贴S情资料,提供,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因特网是全球共享的,对此认为不道德的国家中的人们,则可能强烈反对网上S情泛滥,从而导致文化道德冲突。

--(4)网上人们任何信息的行为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那么,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喋喋不休,那仅仅是他个人的事,但在网络上,则是在浪费网络资源,浪费他人的时间。特别是由于诸如虚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漫骂与人身攻击等的出现,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关健问题。此外,“全球信息共享”是网络建设的目标,可有人把信息共享极端化,如盗用他人域名、侵犯知识产权等;反之,也有些公司被过分膨胀的商业利益所驱动,它们对信息产权的“保护”、垄断达到了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地步。

--(5)由于利用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能力,网络上的个人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或不能被正确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通过普及加密技术等来实现,可是这样一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甚至用作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

(6)因特网是由科研学术网发展而来的,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但是随着因特网的扩张,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因特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业、网络信息有偿服务等,网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但是,在因特网上,非商业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联结在一起的,对网络的商业性使用,将导致对学术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大量占用。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否道德?它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合理使用网络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由于进入网络空间所引发的这类问题还有许多,它们在网络生活中展开来,对传统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挑战,要求人们在网络道德建设中去加以解决。

然而,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现有的用以消除道德失范现象,维护道德秩序的道德管理、监督、约束、制裁机制,在网络社会也出现了严重困难。

我们知道,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故人、朋友、亲戚、邻里等)。依靠熟人(同事、邻居、单位、包括新闻机关、执法机关等)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是能得到比较好的维护的。在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的道德意识非常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当严谨,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干不出来。比如一些商贩,对不认识的顾客常常坑蒙拐骗、“宰”起人来毫不留情,但在熟人面前却礼让三分,甚至不惜赔本让利。人们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但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界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是很容易崩溃的。

可是,由于因特网的种种特点,类似于传统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失出了作用,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一方面,因特网是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很多局域网所构成的,它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它没有所有者,它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况且网络连接面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传播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包括禁止的黄S信息之类,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非实体化(虚拟化)”的特点,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

总之,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环境,心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如许多空洞的号召说教、人为强加的规范约束、将难免为人们所“默杀”。也许,我们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伦理学、价值论伦理学的角度上,重新审视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的良性发展趋势,而确立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能得到人们的认同、接受和遵循。

三、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道德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出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第2篇:社会道德范文

一、道德危机的实质和标准

(一)道德危机的实质道德危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原有道德失范、道德评价标准多样化,在人们的内心表现为不安和困惑。据20世纪90年代的一项权威调查显示,调查对象中“没有信仰”的人占36.09%,如果把“曾有过信仰”的人视为“当前已经没有信仰”,那么这个数字会达到58.33%。[2]所以,道德危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并非杞人忧天,而有充足的证据。

(二)衡量社会是否存在道德危机的标准评价社会是否存在道德危机的主要标准包括:(1)道德体系自身标准受到冲击。(2)道德语言和行为不相符。诚信缺失作为社会道德的一种显性体现,一系列的商品造假,使人们无法相信事物的真实性。例如,老年人不小心摔倒,如果无人帮助,会认为这是没有道德的表现,因为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若有人帮助,又害怕其家人诬告或讹诈,这种“是否帮助他人”的内心挣扎就是道德语言与道德行为不相符的体现。(3)道德信念不坚定。一些人的价值观只趋向于金钱、权力、奢侈、腐朽,使得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到处蔓延滋生。因此,道德无用论使得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扭曲。

二、我国当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危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带来的一个主要变化是个人主体性不断增强和个人利益最大化,每个人不再只以社会人或家庭人而存在,而主要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因此,个人品德所反映的就是一定社会关系所规定的道德原则在个体思想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征。

(一)社会公德的缺失社会公德,即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包括人在社会交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表现,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是人类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德缺失现象却如此普遍,插队、乱穿马路、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比比皆是。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演变家庭道德渗透于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国外思想涌入中国,受多种文化的影响,中国的传统家庭道德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三)职业道德的迷失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由于人们过分追求商品经济利益最大化,导致整个社会的职业道德出现严重偏差,一些人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良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导致我国职业道德出现众多问题。

三、我国社会出现道德危机的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宏观背景,以道德表现的三大领域为指向,展开对道德危机出现原因的探析。

(一)经济原因现在,拜金主义、钱权主义等价值观支配和占据着众多民众的内心。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走向完善,在这一转型期内,诚信道德缺失问题比较严重。长期以来,人们受到市场经济“效率至上”的影响,无法明晰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受“私德”的影响,注重个人利益和个性张扬,不会考虑公共道德的约束规范;受强权的影响,无法肩负起个人责任,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上述情况最终导致个人利益和权力凌驾在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之上,为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将会不择手段。

(二)政治原因在现代社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建立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使社会的各种资源在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尽量得到合理分配。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那么公众的趋利能量就不能有一个正当的宣泄渠道,就会出现分配不公、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落差巨大的情况。

(三)文化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逐渐失去约束力,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分化使以前统一的规范解体。旧的社会道德和价值体系解体后,并没有出现新的被人们共同认可的规范,这就会导致人们精神空虚,让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不断涌入我国,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民主观念、科学技术,这对我国改革推进具有一定的激发性,但与此同时,西方文化也会给我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当腐朽观念与传统中国文化中的落后内容一并被认同后,便会诱发道德滑坡。

(四)社会原因道德境界中最崇高的境界是只讲奉献,不求回报。我们也会常常通过媒体报道看到一些助人为乐者并未获得社会肯定,反而受到社会打击。在这一社会中,赏善罚恶被人们当作评价社会道德优劣的标准,但当社会出现赏罚错位现象时,就会体现出社会不公的一面,极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导致个人道德信仰动摇。

(五)教育原因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取得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就在于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思想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道德教育。良好的道德表现不仅是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和愿望,也是每个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需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道德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重视整体利益,忽视个人价值和利益;重视教育者的主导地位,忽视受教育者的主导地位;重视道德教育,忽视社会实践;重视科技教育,忽视人文教育。这种道德教育也是造成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四、道德重建的对策研究

道德重建不是对现有道德现状进行简单的完善和再建,而是构建形成一种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具有现实性的道德内容。道德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仅靠单方面的措施无法完成这个系统工程,因此,应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道德重建。

(一)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重道德重建,在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平等,这就意味着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是平等自由的个体。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沿着健康、合理的轨道发展和道德重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包括理性和非理性逐利,因此,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注意引导经济的理性发展。因为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是为了市场,而是为了人民之所需,为了科学的发展。最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动性和道德信仰的相对性之间的矛盾应注意给予调节,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经济环境具有人为操作性,所以要控制人们的趋利心理。

(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在民主社会中,首先要做到政治民主,开拓人的视野,激发灵感。而专治会带来人们思想的僵固,使人愚昧无知,打消人们的积极性,堵塞道德功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它可以消除人们有法不依的主观随意性,给人类社会提出具体的规范准则,运用强制手段消除危害社会的行为,增强社会信誉度,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对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应运用法律规范。只有在这种社会环境下,道德重建的实现才会成为可能。

(三)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道德重建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行为规范。其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形成多样化的文化氛围,达成社会共识。应对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批判和吸收,对世界各民族的优良伦理道德科学地借鉴,这些文明成果能够形成道德重建的价值根基,建立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新型道德秩序,形成和谐、稳定和健康的社会环境。

(四)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公民自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依托,弘扬自我道德行为。首先,从思想道德教育对象来看,接受道德教育者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主认识社会,而未成年人还须在心理和身体上不断被塑造。其次,道德教育强调言传身教。当前一些道德在社会实践中只被当作一种形式来执行。造成这种结果,主要是因为道德教育实施方式上的局限性,应让道德教育可以反映在人们的实践中,自觉自愿地接受道德规范,采取自下而上、由内到外的道德灌输方式,在无形中自发实施规范的道德行为。

第3篇:社会道德范文

论文摘要: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非 法律 规范,它的发展应适应人的需要;在价值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构建合乎人发展需要的“适然”道德应当是以“底线道德”为标准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道德。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发展。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能够满足其发展需要的、一种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维系的非法律规范。从根本上讲,它的建构和实施是依靠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自觉、自愿的活动来实现的。在价值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构建合乎人的发展需要的、真正的“适然”道德是我国所有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道德的缺陷分析,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旨在表明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发展的归宿是建立以“底线道德”为标准的、合乎人发展需要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适然”道德。

一、现有道德的缺陷

我国现有的道德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批判、继承、吸收

 第一,人的同一性是建设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道德的 哲学 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不仅是差异的存在着,同时,人在差异存在的基础上又具有“人之为人”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人是差异同一的感性存在物。人的这种同一是差异的同一,差异是绝对的,同一是差异基础上的同一,这种同一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正是在“人之为人”的同一性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进行着、人类 发展 需要的生活资料、信息、能力等方面属人需要的交换。并通过这些交换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并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的同一性不仅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外在的尺度,并且为人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根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也会使人们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取得更多的、相一致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标志着人类素质的提高,而且也进一步证实了“人之为人”的特性。人的同一性表明,在 现代 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在以遵守“底线道德”为基础的现实生活中进行交往。也就是说,人的同一性是建设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道德的哲学基础。

第二,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底线道德”是每一个“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人的同一性为人们在现实活动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开展着自己正当的行为活动,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这样的基础上活动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不管其差异性有多大,这样的活动准则对每一个个体来讲都是公平的、正义的。由于“底线道德”是每一个在现实活动中的人、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达成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那么,每一个具有同一性精神的人是能够遵守有他们自己制定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每一个具体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才能够以此为基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并为进一步实现自己新的目标搭建一个与其它同样遵守这一“底线道德”的个体实现自己新目标的共同对话平台。正如何怀宏教授所说的那样:“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的个人或社会理性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守的”。因此,这种准则和规范就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

第三,“底线道德”是差异的个体自觉、自愿的活动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展开的最佳结合点。如前所述,建立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的“底线道德”是从现实活动中、主体正当的、合理的需要出发的、是主体自由意志的正当反映。这样的社会道德既符合个体道德的发展又有利益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不同的、差异的个体在这样的社会道德规范引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创造性;使他们的利益和人生价值在这种社会道德的支持下能够得以实现,并为他们进一步的发展搭建一个公平、正义的人生舞台。这样的道德既考虑了差异的个体又考虑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是适合差异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人”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要的道德。使整个社会和谐有序,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即冯友兰先生所说的安身立命之道。因此,这样的“底线道德”与传统集体主义话语下的社会道德有着本质的差别,传统集体主义话语下的社会道德不是从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它过分强调社会的利益,忽视了现实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差异的个体的利益,将导致社会道德难以被生活于其间的差异个体所接受,而“底线道德”话语下的社会道德是建立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它满足了不同个体的利益、使个体目标和社会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通过差异的、每一个个体的自我努力是可以实现其发展愿望的道德。所以,“底线道德”是差异个体自觉、自愿的活动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展开的最佳结合点。

四、结语

通过对现有道德缺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社会的道德应当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它的制定和认可必须从社会的发展阶段、人的现实需要、人的同一性出发,如果脱离了这些因素,不管它的内容、形式是如何的完美,都不可能保证现实社会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利益实现,都不可能使社会保持和谐、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只能是差异协同的发展,而不是整齐划一的。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人不可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这些哲人的话语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用来调节人们行为活动的道德规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人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进步。社会道德要内化为个体道德的关键就是社会道德要正确反映人们的现实需要、反映人们的理想和愿望。并且能够给“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提供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从人的现实需要和可以实现的愿望出发来制定社会道德,而不是把外在的、所谓的社会道德强加给他,从而使人们现实的需要不能满足、人生的价值难以实现。

第4篇:社会道德范文

关 键 词 道德现状;透视;建构

作者简介 罗会德,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思政课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社会精神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变化已经引起了社会各阶层最为广泛的关注。这不仅是因为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和发展方向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共同存在,而且也深刻地影响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和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价值取向。面对日益增加的涉及道德价值的社会事件,当代中国人普遍感受到了沉重的精神压力。我们的社会道德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

2011年,广东佛山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遭汽车碾压,18名路人漠然视之、见死不救的事件,在中国引发了对社会道德状况的激烈批判。实际上,近些年来,伴随着“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染S馒头”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有关国人道德沦丧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人们还可以找出更多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中国人是否真的到了道德危机的边缘?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怎么办?

列宁曾说过:在社会现象领域,“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1]因此,普遍联系才是判断一切事物的基本依据。评价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总体状况,就不能简单地用少数孤立的事例来炒作和立论。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封闭到开放,从传统到现代,从被动到主动,从单一到多样的道德建设格局正在形成。总体上我国的道德是积极进步、健康向上的,与中国社会的发展是同向的。因为不这样看,就无法解释新时期中国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进步。道德建设的成就,在冰雪灾害、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系列检验社会道德状况的关键时刻,都得到了充分的显示和证明。而对道德失范行为的关注与抨击,也恰恰证明了公众道德需求的增强和道德水准的提高。

其实,所谓的道德问题并非始于今日,也并不是只存在于我们身边。社会道德波动是世界各国在经济与社会转型发展阶段存在的共性问题,中国当前表现出来的社会道德问题,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道德水平的整体下降。

由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是人类社会由野蛮到文明的一个飞跃。当然,道德方面的进步,也是一个飞跃。但是,这个飞跃,是付出了一定代价的。恩格斯曾深刻地论述过这个道理,奴隶制取代古代氏族社会,人类从此便由淳朴道德高峰上堕落下来了;不过,却开始了人类的文明时代。18世纪工业革命的兴起,使欧美许多国家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社会各阶级和阶层也迅速向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尖锐并出现普遍的道德缺失。面对经济发展空前强盛与繁荣,社会冲突与道德危机却在不断加深的现实,西方国家都曾进行过长期的反思与探索。人类道德文明发展的道路,从来都不是平坦的,特别是在每次社会转型之时,往往都要经历一番“道德的阵痛”。但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现代社会在道德上已经有了历史性的进步,或者说,在文明水平上有了历史性的提高。

从总体上肯定我们的社会道德是健康向上的,并不否认一些令人忧虑的客观事实。不承认这一点,也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今天,道德失范、道德建设滞后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总理在与国务院参事官员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中华民族是一个特别注重道德力量的国家,几千年来创造并传承了极为丰厚的道德文化。愚公移山矢志不移、苏武牧羊不辱使命、包公断案铁面无私、岳母刺字精忠报国……每一个道德榜样都有着无穷的感召力。为什么素有“仁义之邦”之称的中国却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在环球网调查列出的“你认为造成国人道德水平滑坡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一题中,44.2%的受访网友认为,是“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32.1%的网友则认为,“法律对作恶者惩罚不严厉,助长了不正之风”和“法律不能保障行善者,做好事有风险使民众被动作恶”。在调查中,“人际关系淡漠,缺乏信任”也是得票率较高的选项。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周宁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中国社会道德缺失的关键在于缺乏信仰根基,实际上是一种转型时期的信仰危机。他还说,中国社会道德问题之一是政治思想教育取代道德教育,混淆了其间的界限。孩子从小被教育学习、,这是“英雄式教育”,是“非常人教育”。由于孩子不可能遇到需要顶炸药包的情况,教育的影响就会慢慢淡化、落空。

针对当今社会中出现的种种道德缺失现象,我们既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更要以切实的行动来改变它。

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一种社会的思想道德,能否被人们所接受并实践,固然在于其本身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但其究竟在何种范围和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并实践,则取决于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成效。因此,我们要有效地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必须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好“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深入持久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从而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要抓住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要始终把党员干部、公务员队伍和文化科技精英的道德建设作为全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坚持党员带头、官员带头、文人带头。因为这些群体是社会上较有影响的群体,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影响极大。有影响的群体如果不带头,要求老百姓加强道德建设就是空话。古语说:“身正为范”,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老百姓不是理论家,也不会依靠历史和逻辑的推演来论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论证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科学,他们往往会通过实实在在的党员干部的行动来分析这一切。

三要创造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社会道德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引导、谴责与监督来维护实现的。要综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力量,潜移默化地传播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文化,使社会主义道德深入人心,使社会主义道德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灵灯塔。要注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公众的影响力,积极发挥媒体对社会道德事件报道的舆论压力,促进我国社会道德建设。同时,也要避免媒体、尤其是网络对于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的过分夸大,而影响公众对社会道德建设与政府的信心,增加社会道德建设的难度。

四要建立道德建设的法律和制度。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很多道德失范的事件表明,违法与违反道德往往是同时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人群的道德规范体系,建立健全违约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加强其约束力和强制性,切实保证社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当前,尤其需要建立德行代价的补偿机制。

任何主体履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塑造健康的德行品格,往往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甚至牺牲一定的合法利益和现实幸福。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的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利益观念的更新,人们在选择和接受某种道德规范时,除了受理论和舆论宣传本身的影响外,事实上不可能不考虑践行这种道德规范的实际效益。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对这种德行代价予以补偿。因为德行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的直接表现,虽然是个体行为,但就其深层本质而言,却是在执行社会整体意志的社会。我们越是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越要认真执行好按劳分配等政策,给那些无私奉献者应有的回报,决不让无私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必将对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议,正是顺乎民意所采取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步骤,体现了高度的文化自觉。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主义的中国一定能够书写一份令人满意的 “道德答卷”。

第5篇:社会道德范文

今天要讲的题目是:社会的公共道德。

社会公共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文明礼貌、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等。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追求个人道德完善,一是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

说到公共道德,我想起了我们学校师生对乡中学的对口扶贫行动,资助贫困的同龄人完成学业,这不正是良好的社会公德的体现么?

再看一个外国的例子。

有一次,列宁同志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退回去给让路。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着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这不也是良好社会公德的体现么?

我这里不想过多地举伟人的例子,因为这很容易令大家产生一种错觉:认为道德只是伟人、名人才具备,那么我们将无需为自己或多或少的不道德言行而愧疚;或者认为即使践行了道德的要求,也并不因之成为伟人、名人。我们不但要有讲道德的大人物,我们更需要一群有道德的民众。

一个社会的公共道德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社会道德,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在清朝的时候,清朝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一公开场合,恶习发作,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公德的历史教训。

公共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体现,而公共道德又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之上。试想一下,如果有人不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他会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吗?不会!个人道德修养是根、是本。人要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必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所以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立人”的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道德修养。人的道德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要完善个人修养,首先要致力于读书求学,完善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了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就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便得到完善。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完善个人道德修养,便有了推进社会公共道德的基础。

而一个社会的道德氛围对他的民众亦有莫大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讲呢?相信有的同学去过欧洲或日本,就很有亲身体会。大的不说,只看看过马路这样的小事。只要亮起红灯,纵使马路一辆车都没有,外国人绝不过马路。他们认为这是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试问,在如此的氛围中,有谁会肆无忌惮地冲红灯呢?这就是社会氛围的力量所在。但再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是从自身做起,这社会氛围又从何而来呢?

有记者访问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教授,您人生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哪儿学到的呢?”,“在幼儿园。在那里,我学到了令我终身受益的东西,比如说,有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要谦让、吃饭前要洗手……”我们完善自己的道德修养也是一样,并非一定要有什么了不起的举措,而是要从身边吃饭、洗手这些小事做起。养成文明的习惯,使文明的观念从意识层次进入无意识层次,使文明贯穿我们的一举一动。

我们从小接受社会公共道德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社会公德。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饭盒、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么?明代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和行是一个本体、一个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接受社会公共道德教育,自己却吝于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公共道德教育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要实践社会公共道德,就要从这“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坐言起行上下功夫,就要告别不文明的行为。

第6篇:社会道德范文

关键词:网络社会 网络道德 道德

一、网络社会:新型道德的基础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网络社会”生活是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网络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它必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

在网络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开始时这个电子空间的规模很小,在这个小小的电子空间中,适应物理空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基本适用且够用的。既然是一种新的相互联系、沟通、交往的方式,就如同驾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一样,也必须遵守信息高速公路进行联系、交往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首先是一些技术性规则,其次是人们在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往的一些基本的“乡规民约”。后来随着交往中冲突的增多,于是相关的人们开始组织起来,制定了一些更严格的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道德戒律,

“网络社会”需要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是简单地抛弃传统道德,而是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进行艰苦地改造与创新。

二、传统道德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科学技术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任何一种革命性的科学技术的进步,都将比其他力量更大地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同样,“网络社会”也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然而,历史证明,“技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这一信息化浪潮也可能造成某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伦理危机:

1.尽管网络建设的“全民原则”是首要的基本的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远不是一件容易的的事。很多时候,即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可能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

2.道德冷漠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随着在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网络社会”中,“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机会将大为减少,人们终日与个人终端打交道,这有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导致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问题。

3.网上信息的行为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在网上喋喋不休,那就是在浪费网络资源,浪费他人的时间。特别是由于诸如虚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漫骂与人身攻击等现象的出现,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此外,“全球信息共享”是网络建设的目标,可有人把“信息共享”极端化,如盗用他人域名、侵犯知识产权等;反之,也有些公司被过分膨胀的商业利益所驱动,它们对信息产权的“保护”、垄断达到了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地步。

4.由于利用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能力,网络上的个人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或不能被正确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普及加密技术等,可是这样一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碰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甚至用作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

5.因特网是由科研学术网发展而来的,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但是随着因特网的扩张,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因特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业、网络信息有偿服务等,网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

总之,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环境,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将难免失去效力。也许,我们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伦理学、价值论伦理学的高度上,重新审视“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的良性发展趋势,才可能确立起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的、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能确立起得到人们认同、接受和遵循的规范。

三、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

第7篇:社会道德范文

[关键词] 和谐社会;道德;法律

一、利益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

所谓利益就是好处,也是客体能满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人在物质和心理上所能得到的需求和满足。而人与人在活动过程中都在寻求一种需求和满足。不管是物质还是心理上的,这种需求的获得直接影响着人与人的现实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生存与利益牵扯在一起。可以说利益是一种社会需求。而有些人就是利益的创造者,有些是利益的追求者,有些是利益的消费者,有些是利益的获得者或支配者。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在社会活动中,总会发生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上的交往与互动,在这交往与互动中就涉及到利益,各种社会关系就发生在各种利益关系。所以说利益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利益关系。我国现在正处于发展阶段中,经济利益在发展中起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关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祥和与有序的。构建所谓和谐社会,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其中核心是围绕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都是源于社会中各种不同种利益的交互,也是因为这才展现出社会的多姿多彩,纷繁复杂。所以说社会的各种现象就是社会关系的体现,而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一切关系的基础。所以社会和谐的状况和性质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状况和性质。

我国和谐社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必须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利益的性质和状况有三种基本情形:(一)、利益一致和共享的关系。(二)、利益互补与各取所需的关系。(三)、利益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前两种情形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第三种情形也是不可避免的。

纵观中国的发展史,远的不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到最后的改革开放,都是中国人民为了摆脱贫穷追求利益做出的尝试。当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就想着用追求利益去改变发展,小到为个人的吃穿,大到国家的发展。利益在从中充当着本源的动力,促使人们一步步的朝前迈进。在这个新的市场经济下,难免就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面对利益与社会矛盾的局面,党中央以道德法律为准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和任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指明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三、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社会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利益的关系就十分重要了,因此必须要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而道德与法律就是在此利益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规则,由他来监督这种利益的分配,而他归根结底也是一种工具, 社会利益主体间的行为关系,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要调节利益关系就得调节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我们需要道德法律规范这种制度来调节人和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称为法律约束。还有一个是精神层面的,就是道德。法律制度是对违运行制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惩治。它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而道德制度是关于人们应不应该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是通过人们自身和社会对行为道德价值的评价,来影响和调节人们的行为过程,它是一种主动调节。社会道德制度和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一样,道德制度直接指向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全过程的调节,是主动调节。和法律制度比起来,它没有社会运行制度,而是通过人们内在的自觉,把外在的行为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感,通过人自身的良心觉醒,起到对行为的调节,把社会制度对人行为的他律转变成人自己内心的自律,良心是人们自己对自己的约束。道德制度呼唤社会利益主体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另外,道德制度还不仅仅着眼于现在的行为,还影响着人们的未来行为。

随着中国特S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化,各个领域都在寻求改革创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社会,正确调节利益关系就要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一是和奉献精神。

道德制度对人们行为的调节更全面、更持久和更深刻,也就是说,和其他社会制度比较起来,道德不仅和其他制度一些共同起到调节人的社会行为的作用,刚柔相济,而且要想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还是有赖于道德制度对人深层次的调节。道德制度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调节更具根本性。

参考文献:

[1]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定位、特点及教学条件的思考,余玉花;程德慧,思想理论教育,2009-04-01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改革探析,严毛新,思想教育研究,2009-04-25

[3]试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夏家春,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06-05

第8篇:社会道德范文

论文关键词: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举

一、“德法并举”是科学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德治与法治同为治国方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要求。对于制约人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法律主“外”;对于抑制人的犯罪来说,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个环节,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础,产生观念上的影响,而且发生规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导法律的制定,辅助法律的实施,促成法治的实现。它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形成法治运行的内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时,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刚一柔,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

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S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的结合,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国特S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法律之治

博登海默说过:“虽然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是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在立法上,法治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及人类不可能用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法律也永远是不可能完备的,而只能是不断完善的。

在执法上,法律条文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使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成了可能。

除了这些明显的弊端,法律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虽可以至上,但不能万能。法律只能规范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它不能造就服从规则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却是法律得以运行的先决条件。法律可以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服从法律的义务却不能由法律作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对于法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义务,而是服从法律的品质,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品质,法律就不会获得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可以说,现代中国之所以有法制却难以实现法治,就是因为缺少“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因此法律本身存在的僵化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只是一种对人类的最低程度的文明要求,而且要依靠强制力来保证,社会为此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和效率成本。高度依赖法律的惩罚性、强制力维护的法律秩序只是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并且存在难以克服的瑕疵。法治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需要寻求一种更高级的实现形式。

三、法治秩序的高级实现形式:道德之治

法制的历史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自律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与归宿。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不能将“外在法庭”变为“内心法庭”,社会就无法形成法治氛围,也就不可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现代法治要形成自觉、自律、理性的法治秩序,须臾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自觉自律。任何法律,其精神与价值必须深入到人们的心灵中去,使外在的法律规范变为内心的价值与行为准则,进而把法律视为人类共同体得以共存与发展,个体获得安全与保障的基本保证,这样才能形成认同、尊重、服从法律的自律行为。

一个社会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正如有外国学者指出的,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逃避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法律变得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由此,一个规则体系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可能建立起来,而伦理道德对于社会价值观的优化和整合,对于社会有序发展和文化的进步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道德不仅是一种自律,更重要的是一种对人类文明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个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转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满人情味的社会,这正是法律所办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自律乃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

四、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法治秩序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准确地认识和领会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二者结合起来是完整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可以彼此分开的两个方略。法治起到的是外在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不能内在地遏止和感化人们的思想动机。法治只能在“最不敢”的层次上遏止各种犯罪行为,而难以在更深的层次即“该不该”、“愿不愿”、“有没有”的原始动因上遏止犯罪心理。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根据时代的要求,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赋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新的内涵。今天我们倡导的法治,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我们所主张的德治,是中国社会先进文化建设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先进的思想文化、道德观念、理想信念。我们要结合社会现实,大力倡导大众化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使社会主义德治更加充分地表达广大民众的利益、愿望和需要,使其更活泼地流淌进社会生活的每一块土地,以帮助更多的人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全体人民中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3)要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一是立法要重视法律的道义基础,司法要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法律不能违于理,背于德,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只能是内在残缺的法律,只能作为权宜之术被运用。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唯有良法,才能满足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要求,从而才能为人们所遵行。立法对实现法治国家的价值主要在于为其提供良法,而良法的产生必须依赖于道德提供的保障。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

二是公正执法,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环节,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块试金石。公正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厚德”才能“载法”。

另外通过公正执法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如通过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通过惩治不道德行为,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通过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等。

三是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个人乃至社会法治信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有时甚至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要义不只在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高目标”,“法律意识培养的最高境界是公民对现代化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意识修养的综合体现”。“公民对法律全身心的拜崇也是法律文化建设最难达到的境界”。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成的任务。

(4)道德建设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建立道德和法律的良好转化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并务使其落到实处。道德是法律运作的基础,为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人们对基于道德的理解、接受、认同是人们理解、接受、认同、遵守法律的充分必要条件。一个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会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即使在有机会违法并可以逃避制裁的情况下,也会依法办事,即所谓的“内在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更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就越高。

(5)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苟子的“有治人,无法治”,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苟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的关键。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只要各级领导干部不徇私枉法,不以身试法,做守法有德之人,就会使正气得到弘扬,邪恶得到遏制,真正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

第9篇:社会道德范文

摘要: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和谐社会的构建对道德建设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道德观;荣辱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实现执政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际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道德作为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和协调社会利益的公共准则,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精神支撑的作用,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和谐社会的构建对道德建设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要充分认识思想道德建设具有的功能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思想道德建设有四大功能。 一是思想道德建设具有激励功能,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充满活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通过有效的思想道德建设,能够调动人们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的良好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是思想道德建设具有凝聚功能,有利于统一思想,动员人们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事业,需要人们共同来努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们的思想,就可以增强人们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能力,走出各种思想误区,促使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朝着共同的理想目标奋进。 三是思想道德建设具有导向功能,有利于引导人们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弘扬正气、抑制歪风,歌颂先进、鞭策后进,引导人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诚信有序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 四是思想道德建设具有调节控制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和条件,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与和谐。 我们目前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道德主体性意识的泛化。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给公民的道德主体意识的强化和张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劳动热情,提高了社会成员主体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但同时,由于道德意识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市场经济“利益至上”原则扩张使得道德主体意识被泛化了,人们过分地关注自己的利益,甚至为谋取利益不择手段,过度被推崇的利己主义和唯利是图的心理滋生了一系列的丑恶现象,如将亲情、爱情、友情以利害关系来衡量;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等等。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其次,道德评价标准混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道德观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道德观念同时并存,造成一些人道德取向的混乱,使我国现阶段呈现出多种道德价值观并存、冲突的状态,人们在生活中处处都面临着道德判断和选择。但是,当前的道德评价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道德评价对社会的调节作用也被弱化了。 再次,道德失范现象严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道德观念出现了多元化的交融碰撞,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带来了观念上的革新,但是多元的道德观念与市场经济一些负面现象相结合,产生了道德失范现象。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领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范现象,如对他人、对社会的冷漠,对社会的某些丑恶现象置若阁闻,官员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医生收受病人红包,家庭生活方式上的变态扭曲等。 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就更显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 十四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广泛性的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以下几个方面的道德观。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道德观 荣辱观是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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