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论文五篇

2023-03-22| 编辑: 佚名| 查看: 182 |原作者: 叶红|来自: 衙媒网

保险行业论文五篇?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保险行业论文五篇”的详细内容:保险行业论文篇1关键词:保险行业周期性波动性背离原因剖析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一)理论分析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 ...

  保险行业论文五篇?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保险行业论文五篇”的详细内容:

保险行业论文篇1

   关键词:保险行业周期性波动性背离原因剖析

   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

   (一)理论分析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 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弱周期特征。两个方面的指标可以佐证:保险总收入与相关指数周期性;保险投资收益与相关指数的周期性研判。

   保费收入与GDP、CPI指数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将一定程度地带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 当收入增加时, 各类保障需求将会显现, 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会提高, 因此保费增长与人均GDP的增长相关性较高。

   保险投资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弱相关。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 尤其在美国寿险市场, 投资型产品的占比更高。当证券市场高速增长时, 客户将选择减少在理财类保险产品上的投入转而投向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高峰过后, 保险产品理财功能的替代性凸显, 一部分客户将选择从证券市场理财转移到保险产品进行理财, 客户的财富上升带动了保障需求的提高, 带动保费收入的增长。

   (二)实证分析

   国金证券研究所(2008)在对美国寿险市场的相关数据基础上, 发现无论是保费收入或资产收益率的波动都很小。实证结果显示, 保险行业收入与人均GDP增长速度的相关性最高, 而且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步性;与CPI系数的相关性居中, 且行业收入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最弱, 若将两组数据错开一年, 则得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相关系数, 标普指数出现增长高峰后一年, 将可能出现寿险行业收入的高峰。而对保费收入与人均GDP、CPI及标普指数比较的实证分析结果也显示, 保费收入与上述三项指数的相关性与行业总收入与三项指数的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 而其中, 保费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较总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更弱。

   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 考虑到自1991年起美国寿险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上的比例超过了10%, 将1991年作为分割点来看在此之前的波动和在此之后的波动。实证分析显示, 无论是哪个时期, 资产收益率的方差都非常小。通过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出, 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较长的期限上, 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保持了趋势上的一致性。在短期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上, 要明显弱于上述两个指标, 在时点上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 实证分析显示了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 即弱周期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强波动性、周期性

   本文以1980~2006年GDP、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率两组数据来考量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周期。整体上看, 保险行业发展与GDP发展呈现高度的相关性, 保费增速曲线与GDP增速曲线拟合程度较高。但是, 保险行业的发展却存在非常明显的波动性、周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证实这一判断。

   从保险行业增长率变化情况看。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速呈现明显的大幅度起落的发展趋势。最高年份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69.56%, 但最低年度的增长率仅为8.41%。

   方差指标来看。1980~2006年, GDP总量变动方差为:175.53、标准方差为13.24;GDP增速的方差为:0.0061、标准方差为0.77939;而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的方差为:131266.4、标准方差为362.3;保费增速方差为:0.032、标准方差为:0.18。从方差数据比较可以看出, 保险行业保费变动大大超过GDP的变动。

   我国保险行业周期背离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与发达资本市场上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相比, 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市场参与主体、行业环境均为完全成熟, 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存在强波动性的重要根源。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态势, 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 我国的保险深度仍然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准。整体上看, 我国保险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保险业的底子薄, 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 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同时,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 但层次不高, 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 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核心竞争力不强, 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 这些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出现大幅度起落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模仿竞争激烈且粗放式经营易克隆

   与其他企业相比, 保险等服务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能依托于以新产品为手段。因为保险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 一旦模仿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那么复制者反而会战胜初始的创新者。此外, 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透明和公开的要求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 保险企业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

   从理论上分析, 保险企业的竞争优势大致来自两方面:费率优势, 即通过低费率取得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优势, 通过提供更多的特S产品、更优秀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 第一类型基本上隶属于粗放式经营方式, 而且容易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一些因素, 不具备发展的持续性。因此, 特S产品、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持续竞争优势培育的必然选择, 也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共识。但是,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各大保险公司厂商无不高举“服务”大旗以赢取顾客的心。例如, 保险公司发展普遍都会采取如下一些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保险客户的需要, 不断推出适合客户需求意愿的保险业务险种;实施客户分类服务, 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产品销售环节和售后跟踪的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机构销售和电话中心等销售渠道, 改革销售方式, 尽量方便客户投保等。

   但是, 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模式容易被对手模仿、复制。面对无休止的服务竞争, 保险企业怎么能够确立自己的服务优势呢?发展速度回落是保险业经营思路调整的直接后果。由于保险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和营销创新, 优势企业的基础并不牢固。保险业持续反复发展是目前发展的一种常态。

   上述推理可以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 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得到证实。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 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 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步下降, 保险业寡头垄断的格局逐步被打破,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保险公司数量变化看, 我国寿险公司数量增长较快, 截至2006年, 保险公司达到98家, 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引致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

   结论及其行业发展建议

   尽管从某一段时间看, 保险市场的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 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整体上看, 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 螺旋上升的, 具体体现为保险发展层次和水平在逐步的提升。实际上, 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 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同时, 保险企业经营非常粗放, 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因此, 保险企业未来发展必须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 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扩大保险覆盖面, 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 体现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庆洪, 罗霞.保险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探讨.上海保险, 2003(4)

保险行业论文篇2

   近几年,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泰康、太平等保险公司依靠银行保险渠道的保费收入已经可以占到总保费的50%以上, 而中英、招商信诺等成立不久的保险公司更是将银行保险作为迅速占领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但是, 在如此快速的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种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几点问题

   (一)产品单一。由于银行保险不易体检、不易过于复杂、要方便及时出单等特点, 银保产品都不适合有很高的保障, 2004年以前我国基本上是清一S的3~5年趸缴分红型产品, 而2004年以后则以固定收益类为主, 保险功能弱化, 片面强调收益率, 与储蓄、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类产品在同一领域竞争, 很难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此外, 由于保险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各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也没有热情, 导致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也是大同小异, 缺乏特S。

   (二)手续费过高。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 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 导致了费用竞争成为了保险公司主要的竞争武器。银保合作中, 银行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 要求的手续费也就随着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而越来越高。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银保这条销售渠道上几乎已无利润而言, 有的甚至已经亏损, 银保合作只是为了获得现金流和占领市场份额。

   (三)合作关系松散。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缺少股权合作, 所以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会在各家保险公司之间选择, 保险公司也会在各家银行之间博弈, 合作都是短期的行为, 这样无益于银保合作的深入开展。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合作外, 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 合作层次很浅, 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销售行为不规范, 银行风险外溢。由于银保产品在银行销售, 很容易被客户误认为是银行的产品。银保销售人员的位置也比较特殊, 往往会出现一定的误导现象, 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 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 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如果客户在中途退保时发现损失较大或是满期给付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 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即便是客户认识到是保险公司的产品也会因为在银行购买而增强对产品的信赖感。目前各家银行几乎都存在着风险外溢的情况, 如果处理不当, 将会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

   (五)监管制度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 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并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过程中混业经营的产物, 但我国对混业经营的监管还缺乏合作和经验, 也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 银行保险也难以有大的发展。

   二、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几点思考

   (一)合作模式应与现实条件相符合。我国的银保合作在最近几年确实是突飞猛进, 工行绕道海外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等也正在一步步促进着银保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但银保合作绝非是越深化越好, 关键在于符合市场, 制度的环境, 符合公司的长远策略, 而不是盲目跟风投入, 跨越发展。平安2002年与中行的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失败, 花旗集团2005年彻底放弃旅行者集团都是教训。银保合作的模式可按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企业模式、金融集团模式。那些实力雄厚希望在银保方面有长期发展的保险公司, 在经验、能力、市场、法律环境都具备的情况下可逐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水平, 成立合资企业, 搭建金融集团, 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但一些规模较小、仅仅将银保视为迅速切入保险市场渠道的公司则不必盲目投入, 而是应该先将低级别的合作做好, 等时机成熟时再慢慢发展。所以, 我国银保市场正常的状态应该是各种层次的合作模式并存, 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阶段性地向前发展。

   (二)低层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应更加注重投资、规模与利润的关系。在如此竞争的银保市场, 处在低层次合作中的保险公司必将面对无利润可言的状况, 投资收益是回补这部分损失的途径, 现实中的大部分公司也确实是这样做的。所以, 低层次合作中的保险公司要更加注重投资回报与规模的关系, 投资所得利润如果难以维持盲目扩张占有的市场份额是非常危险的。此外, 在现金流的质量上, 也应该注意增加期缴和各种保险期限的险种, 提高现金流的稳定性, 避免出现保费收入短期内迅速增加然后又在未来几年内集中给付的情况。

保险行业论文篇3

   关键词关联规则;数据挖掘;人寿保险

   1引言

   近年来, 数据密集型的保险行业经过多年的运营, 也已经积累了海量的历史数据, 这些数据是公司的重要财富。要从这些大量数据中获取能给公司带来无限商机的有价值信息, 急需更高效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技术。此时数据挖掘技术显示出了它特有的优越性。1

   2关联规则挖掘技术

   数据挖掘(DataMining)是一个利用各种分析技术和工具从大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知识的过程。它是一门交叉学科, 把人们对数据的应用从低层次的简单查询, 提升到从数据中挖掘知识, 提供决策支持。它包含很多技术与方法, 其中关联规则挖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 是数据挖掘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迄今为止, 关联规则挖掘已经被应用到很多领域, 例如零售业、市场营销、医学等, 为各个领域的决策支持提高了一个有效的手段。

   关联规则挖掘是由R.Agrawal等人提出来的, 关联规则是描述数据库中数据项之间某种潜在关系的规则[1], 它的基本概念为:设为数据项集合, 设D为与任务相关的数据集合, 也就是一个交易数据库, 其中的每个交易T是一个数据项子集, 即;每个交易均包含一个识别编号TID。设A为一个数据项集合, 当且仅当时就称交易T包含A。一个关联规则就是具有“”形式的蕴含式;其中有, 且。规则在交易数据集D中成立, 具有支持度s, 其中s是D中交易包含(即A和B二者)的百分比, 这是概率P()。如果D中包含A的事务同时也包含B的百分比是c, 则规则在交易数据集D中具有置信度c。这是条件概率P。即SupportP()=P(), ConfidenceP()=p()。

   满足最小支持度阈值和最小置信度阈值的关联规则就称为强规则。这两个阈值均在0%到100%之间。挖掘关联规则主要包含以下二个步骤[2]:

   (1)发现所有的频繁项集, 根据定义, 这些项集的支持度至少应等于(预先设置的)最小支持度阈值;

   (2)根据所获得的频繁项集, 产生相应的强关联规则。根据定义这些规则必须满足最小支持度阈值和最小置信度阈值。

   3关联规则挖掘技术在人寿保险行业中的应用

   人寿保险行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 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如何能更好的理解客户, 挽留有价值的投保人, 对不同行业的人、不同年龄段的人、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保险金额度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是影响公司经济运营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的掌握投保人的特点及合理的制定保险金额度, 可以利用关联规则挖掘来发现投保人与索赔的关系, 分析具有什么特征的投保人曾经向保险公司索赔过。

   3.1关联规则挖掘的基础数据

   为了研究投保人与索赔的关系, 我们从某城市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历史保单数据库中提取出相关数据, 把其整合到关系表中进行关联规则挖掘。下面的表1为整合之后的信息。

   3.2基于概化的数据预处理

   为了更好的进行关联规则挖掘, 要对表1中的基础信息进行基于概化的数据预处理, 具体的概化处理方法为:

   ①用符号A描述年龄, 把年龄进行分段概化为:A1(£25岁), A2(25-35岁), A3(35-45岁), A4(³45岁)。

   ②用符号B描述性别, B1表示“女”, B2表示“男”。

   ③用符号C描述健康状况, C1表示良好, C2表示一般, C3表示较差。

   ④用符号D表示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为外资企业的表示为D1, 非外资企业的表示为D2。

   ⑤用符号E表示工资档次, 分别概化为:E1(高), E2(较高), E3(中), E4(低)。

   ⑥用符号F表示投保人是否曾向保险公司索赔过, F1表示曾经索赔过, F2表示未曾索赔过。

   3.3关联规则挖掘过程

   由关联规则的概念和表2的概化结果, 可得出项目集合为{A1, A2, A3, A4, B1, B2, C1, C2, C3, D1, D2, E1, E2, E3, E4, F1, F2}, 我们目的是要分析投保人的各方面情况和索赔情况之间内在的关联规则。假设关联规则的支持度至少为40%, 置信度至少为80%。进行关联规则挖掘过程如下:

   (1)首先利用基于事物压缩的Apriori算法找出频繁项集如图1所示。

   (2)找出支持度至少为40%而且置信度至少为80%的强关联规则。

   由以上两步我们得出的和索赔情况有关而且实用的强关联规则为:(A4, B2, D1)F1(置信度为100%, 支持度为40%)此规则可解释为投保单上年龄大于45岁, 工作单位是外资企业的男性投保人, 几乎都曾经向保险公司索赔过。

   3.4关联规则挖掘结果的指导作用

   根据挖掘结果, 我们分析原因, 发现对于工作在外资企业, 年龄大于45岁的男性投保人来说, 由于在外资企业工作压力大, 生活节奏快, 同时45岁左右的中年男性正处于家庭负担最严重阶段, 生活压力也很大, 这些因素导致这部分人群的健康状况不好, 因此索赔率也相对比较高, 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相对提高对这部分人群的保险金额。此结论对于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结束语

   本文利用关联规则挖掘方法分析出了隐藏在人寿保险历史数据背后的有效信息, 然而关联规则挖掘技术在人寿保险行业中的应用不只是文中提到的这几个方面, 例如利用关联规则挖掘进行险种关联分析, 即分析购买了某种保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另一种保险。我们应该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来分析人寿保险行业中的海量历史数据, 进而从中获取有意义的信息, 并从中挖掘出业务的内在规律, 以达到提高效益、减低成本、防范风险的目的。数据挖掘技术是具有广阔前景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 它将在有大量信息的保险行业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图1频繁项集的生成

   参考文献

   [1]JiaweiHan.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6:149—180

   [2]陈文伟,黄金才.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1:143—149

   [3]吉根林,帅克,孙志辉.数据挖掘技术及其应用[J].南京师大学报,2000.23(2)

保险行业论文篇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 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 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 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在这些企业中, 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 不重视安全管理, 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 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 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 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 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 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 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 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 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 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 将其踢出单位大门, 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 发生工伤后, 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 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 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 范围比较广泛, 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 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 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 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 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减轻企业的负担, 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 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 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 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 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受到了企业的欢迎, 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 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且参加工伤保险, 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 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 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 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 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 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 其最大的弊端就是, 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 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 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 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 例如, 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 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 “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 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 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 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 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 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 就应认定为工伤, 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 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 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 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 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 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 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 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 待伤害原因确定后, 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 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 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 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 若确认不是工伤, 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 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 也就是说, 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 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 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 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 发展到现在, 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 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 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 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 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 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 仍然故意违章, 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 蓄意违章, 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 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 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 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 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 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 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 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 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 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 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 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 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 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 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 谁举证”, 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 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 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 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 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 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 在此情况下, 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 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 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 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 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 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 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 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 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 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保险行业论文篇5

   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现状及国际比较

   目前, 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 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 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 法国占46%.在美国, 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 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 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 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 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 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 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 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 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 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 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 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 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 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 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 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 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 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 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 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 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 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 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 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 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 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 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 成本可以不断降低, 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 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 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 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 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 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 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 增强客户忠诚度, 从而增加同业存款, 增强银行资金实力,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 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 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 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 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 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 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 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 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 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 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 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 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 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 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 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 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 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 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 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 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 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显然, 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 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 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 金融风险蔓延, 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 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 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 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 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 搭配出售, 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 在提供一种产品时, 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 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 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 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 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 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 监管规避, 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 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 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 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 这样, 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 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 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 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 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 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 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 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 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 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 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 如光大集团, 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 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 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 为此, 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 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二)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银行不能将保险销售仅仅放在的位置上, 而需要各级银行和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领导, 主动互相接触, 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 使银行销售保险形成规模。一方面要普及保险知识, 同时要提高银行职工的保险理论水平, 正确理解保险的内涵, 充分调动员工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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