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16篇)

2022-12-29| 编辑: 佚名| 查看: 222 |原作者: 李平珏|来自: 衙媒网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16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16篇)的详细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含16篇),欢迎阅读与借鉴!同时,但愿您也能 ...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16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16篇)的详细内容: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含16篇), 欢迎阅读与借鉴!同时, 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阿土”一样, 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篇1: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 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 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 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 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东为自然人的, 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 签名应当用黑S或蓝黑S钢笔、毛笔或签字笔, 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 若提交的是新章程, 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 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 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 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 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 可双面打印;多页的, 应打上页码, 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复印件无效。

篇2:公司章程修正案

  广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广西------------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 此处改为“股东大会”), 决议变更公司 、 (注:填写需变更的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篇3:公司章程修正案

  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xx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 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xxxxxxxxxxxxxxxxx”。 现改为“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4: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资, 为人民币___元, 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资, 为人民币___元, 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资, 为人民币___元, 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 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篇5: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 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 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所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 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 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 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 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 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 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若涉及登记事项, 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篇6:公司章程修正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4月12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xx年5月5日, 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 并于xx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 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 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保障中小股东能够获取足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顾名思义,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股东。司法实务中, 判断股东身份一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大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 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隐名出资人, 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 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人自主张权利至裁判终结为止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 在此期间, 若申请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 则丧失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 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 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 而非设权性登记, 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 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当然, 工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 不得约定排除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 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活动, 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 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 股东在主张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文件并无该项要求), 书面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目的的表述, 并依法送达给公司, 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 避免公司恶意拒收而导致股东请求无法到达。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 以防公司滥用上述权利, 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 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 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15日答复期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然而, 股东在15日的答复期间内即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如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该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 不宜以股东起诉时15日答复期未满为由驳回其起诉, 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所存在的“不正当目的”缺乏明确的界定, 导致裁判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所以,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亦将此纳入可能的解释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三)在过去两年内, 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 往往会进一步提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以内, 但同时也未列入禁止查阅的范围, 总的来说, 准予查阅原始凭证较为符合该条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记录应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 会计凭证本身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两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 致使股东在查阅账簿的时候, 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完整性。

  情理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一般源于股东间的信任破产, 若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处于弱势一方的股东根本无法从账簿上判断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失当, 也难以获知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股东知情权完全沦为摆设。(如账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营业亏损500万元, 单从一个数字根本无法判断亏损的原因, 是商业风险抑或决策失当, 还是由于存在非法的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诉江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 不查阅原始凭证, 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 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 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

篇7: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 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xxxx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 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 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 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 签名应当用黑S或蓝黑S钢笔、毛笔或签字笔, 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 若提交的是新章程, 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 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 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 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 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 可双面打印;多页的, 应打上页码, 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复印件无效。

篇8: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 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 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 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删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不足十天的, 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 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 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篇9: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改变法定代表人、( )、(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 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0: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 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 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 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 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 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 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 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 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 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未满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 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 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只设监事一名, 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 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 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 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 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交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 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 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 当事人选择时, 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 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 另行打印, 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 法人股东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关阅读

  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 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 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 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 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 必须考虑周全, 规定得明确详细, 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 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 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 由公司自己来执行, 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 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 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篇11: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xx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 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xxxxxxxxxxxxxxxxx”。 现改为“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12:公司章程修正案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 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 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 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 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 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 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 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 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 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 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逾期无效。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2.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大全

  3.20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4.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篇13: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公司xx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 原章程第四条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xxxxxxx

  修改如下: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xxxxx

  二、 原章程第六条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2,986,746元。

  三、 原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管理和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

  修改如下: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文艺创作与表演, 创意

  设计, 电影制片, 电影发行, 电影摄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影视设备、物联网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资产管理, 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

  四、 原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如下:

  公司的发起人为:xxxx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商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技术开发区安华保税有限公司、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及沈阳高技术发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388,789,602股, 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发起人为:xxxx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商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技术开发区安华保税有限公司、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及沈阳高技术发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382,986,746股, 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五、 原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公司股份总数为1,388,789,602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总数为1,382,986,746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六、 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如下: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x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告之日起实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x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告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 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8月30日

篇1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东会于xxx8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全体股东大会,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8年x月x日

篇15: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___年___月___日股东会决议, 公司决定修改章程如下条款:

  1、原章程第___条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原章程第___条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16:公司章程修正案

  正文: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 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 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 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 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 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 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 签名应当用黑S或蓝黑S钢笔、毛笔或签字笔, 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 若提交的是新章程, 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 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 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 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 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 可双面打印;多页的, 应打上页码, 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 法律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种民事活动, 要依法进行, 修改程序要合法, 修改内容更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要符合法定人数,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 经修订的章程也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同意。否则, 修订后的章程无效, 原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后, 还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1.2016公司章程【样本】(2)

  2.2016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3.标准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新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5.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6.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7.2016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8.公司章程范本2016

  以上就是“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共16篇)”的论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