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习工程招投标法

2023-01-10| 编辑: 佚名| 查看: 283 |原作者: 麻珏|来自: 衙媒网

一起来学习工程招投标法?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一起来学习工程招投标法”的详细内容:这篇工程招投标法工程招投标法规案例分析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工程招投标法工程招投标法规案例分析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 ...

  一起来学习工程招投标法?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一起来学习工程招投标法”的详细内容:

这篇工程招投标法工程招投标法规案例分析是一篇神奇的文章, 当你看到工程招投标法工程招投标法规案例分析的时候, 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 我们为你加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 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 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 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 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 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 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 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工程招投标主要涉及我国哪些法律

我国的招投标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工程招投标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 更多关于工程招投标法规案例分析、工程招投标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以上是本网站小编为您介绍的“一起来学习工程招投标法”。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