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4篇)

2023-12-19| 编辑: 佚名| 查看: 86 |原作者: 纪天悦|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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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4篇)这个问题?本期小编就来详聊一下:

目录 第1篇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 第2篇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第3篇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4篇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一)

【第1篇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

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私运和私运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2篇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1】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根除治安隐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环保优先、布局合理、归口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

前款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供销、工商、公安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废旧物资由供销社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归口经营。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持照经营。

无废旧物资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第八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要求;

(二)距市区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设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申请,提出废旧物资经营网点设置地点的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设点审核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巧天内将收购网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经营网点,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保证网点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安全防火无隐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必须佩带(废旧物资收购员证)。

无(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的人员,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包括流动收购)业务。

《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枝、弹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由供销社所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收购,个体经营者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各镇、国营农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市各军替部队等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销售给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或串销。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对现行

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本市工业生产需要,如需调运出市或调剂串换本单位所需物资,须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方准调运出市。

凡持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运废旧金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设卡扣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乱设网点,无照、违规经营废旧物质,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

【第3篇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炸弹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__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处理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流失,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公司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物保部)是废旧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部门(单位)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检斤、送修、跟踪修复使用、销售、入帐、交款等工作。

物保部按物资管理职能负责检查公司各部门(单位)(含工程项目)的废旧物资送交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未经公司授权,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废旧物资进行擅自处理和外运。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废旧物资管理原则

(一)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存放废旧物资的固定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并设人员负责,各生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废旧物资一律送交物保部,物保部和各送交部门(单位)统一办理废旧物资检斤手续,废旧物资回收、出售应建立相应帐目。

(三)大型的报废设备、固定资产由物保部牵头,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计划营销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研究处理,其他废旧物资由物保部负责管理和竞价销售工作,销售过程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经物保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销售。

(四)回收的废旧物资原则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即领取新品时上交旧品,生产需要的特殊情况可先领新品,1月内交回旧品。

各单位对可再利用的,可修复的备品配件可不按废旧物资送交。

(五)废旧物资的管理应与其他物资一样进行专责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健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一)在设备小修、消缺、维护和工程拆迁中,凡带有残值的废旧物资。

(二)在设备大修或技改工程中拆下的,不能自行修复使用并带有残值的废旧物资。

(三)已办完报废手续拆除的属固定资产的设备。

(四)架子扣、废旧铁线、包装物(包括:带押金和不带押金的)。

(五)可再生产的废油料。

(六)单位订阅的没有阅读和使用价值的报刊、杂志、及纸张、纸屑。

(七)有回收价值的其他种类的废旧物资。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

第六条废旧物资每月按领料单进行回收,能回收的全部回收。

不能回收的由领用部门(单位)领导书面说明原因,月底前报物资供应部。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拟处理的废旧物资,应自行组织送到物保部。

对各部门(单位)送交回收站的废旧物资,应事先与物保部联系,物保部应做到随到随收,不准发生无人接收的情况。

第八条废旧物资销售及奖励

(一)物保部废旧物资回收站作为废旧物资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废旧物资的对外销售工作。

(二)回收站在废旧物资(不含大型设备,固定资产)对外销售时,应竞价销售,由2人以上同收购方根据拟出售废旧物资的品质和状况谈定价格后,填写《废旧物资销售审批表》,由经办人、回收站站长、物保部部长、监察审计部及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出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回收站应负责登记收购方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并查验资质。

(三)公司各部门(单位)送交的废旧物资,凡属回收站自行对外销售范畴的,对送交单位和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实施奖励,批量5吨以下每次奖励送交单位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40%,奖励废旧物资管理部门5%;批量5吨以上的原则上按5吨标准奖励。

(四)大型设备,固定资产的对外销售,应填报《废旧物资销售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回收站、物保部部长、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由物保部牵头,会同计划营销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研究销售方案,视情况采取议标或竞价方式出售,并签订买卖合同,上述参加销售方案研究的职能部门应会签合同,该废旧物资送交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奖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五)物保部废旧物资回收站对所处理的所有废旧物资凡是有现金收入的,一律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作入帐处理。

(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获得的现金收入,应交固定资产原来所在帐户,以充抵残值。

第九条举报及考核

(一)为了有效控制废旧物资的外流,坚决堵塞漏洞,公司鼓励举报行为,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二)通过举报,查实擅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号码:监察审计部8557101

物保部8557031

(四)各部门(单位)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的,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五)各单位的班组,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的,撤销班长职务,相关责任人下岗1―3个月,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六)公司员工私拿废旧物资变卖的,按盗公行为处理,若经公司大门带出未能发现的,将当班保安人员列入考核。

若保安人员伙同盗公人员在当班期间予以放行的,则按同属盗公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公司做出相应行政处理。

(七)公司值班保安人员如果发现并截获私拿废旧物资出门的人员或单位,按截获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10%进行奖励。

(八)公司各部门(单位)在领料时未按规定实施以旧换新的,或在1个月内没有送交废旧物资的,一次考核100元,次月仍没有送交,按月度累加考核。

(九)发生其他考核事项的,由物保部提出考核意见,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四章修旧利废管理

第十条公司成立修旧利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修旧利废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物保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成员:物保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修旧利废范围

生产、办公相关设备、部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设备检修(重大修理、大修理、一般修理)过程中需要拆除的设备或部件进行审批。

各生产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拆除设备或部件按“待修物资”(可修复设备或配件)和“废旧物资”(不可修复设备或配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在月底将统计情况报送物保部。

第十三条物保部负责对设备检修拆除设备或部件进行管理,分别存入废旧物资库和待修物资库,同时纳入相应账目。

第十四条物保部负责对“待修库存”日常存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各生产单位是否将可修复设备和部件及时纳入“待修库存”账目,并进行相应管理;检查是否将修复合格的物资从“待修库存”转入“无价库存”进行管理或安装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检修、维护过程中对估计原值1000元以上的设备或部件,更换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事前鉴定”并备案;原值1000元以下的设备或备件各使用部门自行鉴定备案。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的修复

(一)各单位对可再利用、可修复的废旧物资可不送交废旧物资回收站,但必须填写《有修复及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登记表》(附件1,各单位自行编号。

编号说明:此编码共九位,前两位为各单位名称前两字头字母大写,第三、四位为送交年度后两位,第五、六位为送交月份,后三位为编号。

物保部将会同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每月底到各单位检查未交送废旧物资的登记情况,并跟踪登记物资的修复使用情况。

(二)废旧物资可自行修复的,修复后所在单位填写《修旧利废登记表》(附件2,编号说明同上),经生产技术部、物保部鉴定,总会计师批准后,公司对相关单位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是该项物资修后价值减去修复材料费用差值的30%,奖励修复部门15%,使用部门5%,生产技术部和物保部各5%。

(三)废旧物资需外委修复的,修复后物资供应部填写《外委修旧利废登记表》(附件3,编号说明同上),经物资使用单位鉴定、生产技术部鉴定,总会计师批准后,公司对相关单位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是该项物资修后价值减去修复材料费用差值的15%,奖励使用部门5%,生产技术部和物保部各5%。

(四)如各单位签署的修复意见不能正常实施,则该项废旧物资仍须送回收站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物保部负责汇总、核查修复设备或部件消耗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算奖励额度,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对有关人员进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物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

【第4篇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一)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

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二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

第三条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 回收范围 : 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 回收程序

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 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

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 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 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利用

第八条 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 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 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 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 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

第十二条 废旧材料回收奖惩: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修复利用的奖惩

凡经验收合格的修复的废旧设备,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种进行奖励兑现。奖项如下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奖励金额(元)

阀门

1

dn10及16kg以上

20

2

dn20—50及16kg以上

30

3

dn50—80及16kg以上

50

4

dn80—125及16kg以上

100

电机

1

750w以下

30

2

750w—1.5kw

20

3

1.5kw—4.5kw

30

4

4.5kw—10kw

40

托管

10

螺旋轴(根)

30

风机工作轮

500

第十四条 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

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 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 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 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 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 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 、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等。

第九条 本规定从二

  以上就是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4篇)”的知识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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