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

2022-11-19| 编辑: 佚名| 查看: 244 |原作者: 萧覅|来自: 衙媒网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关于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的详细内容,请往下看:第一篇: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作时间及考勤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 ...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关于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的详细内容,请往下看:

第一篇: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

  作时间及考勤制度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 严肃工作纪律, 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 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1、每日上班时间:

  早班9::30分正式点名(正式考勤)

  9:35---10:00店面卫生清理

  11:30---12:30午餐时间(轮流午餐必须保证店面有足

  够接待人员)

  16::30下班

  晚班13:30正式上班

  13:30---14:00全体列会含当日在店面的所有人员(本

  休人员除外特殊情况可以请假)

  14:30---15:30(每周一次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可请假)16:30---17:30晚餐时间(轮流晚餐必须保证店面有足够接

  待人员)

  20:30(周一至周四)下班检查店面电源及其他情况, 并

  汇报今日有效客户情况。

  21:00(周五至周日)下班检查店面电源及其他情况, 并

  汇报今日有效客户情况。

  3、迟到与奖惩

  每日以点名时间为考勤时间, 点名未到视为迟到, 迟到在30分钟内, 每次罚款10元∕次(做为水果基金);迟到超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视为旷工, 旷工一日扣除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每月旷工3次以上含3次, 予以开除, 被开除者, 扣发当月所有工资、奖金及提成。

  4、请假

  个人事假、病假需填写请假条由店长或经理签字同意, 如遇突发事件可电话请假, 但事后需交回有关证明并补填请假条后才生效。

  如未能交回有关证明或未能证实突发事件的真实, 电话请假无效, 按旷工处理。

  病假最多可请一周(7天), 多与7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可视具体情况来定), 自动离职扣发所有未发放的工资奖金

  5、辞职

  正式录用后员工, 如有辞职, 须提前1个月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 并且经批准后, 招回新员工接替岗位后, 交接好客户信息及其他物品方可离岗, 不遵循者均视为自动离岗处理, 自动离岗者扣发所有未发放的工资奖金。

  试用期员工辞职, 须提前一天上报到店长或经理处, 经批准后可离岗, 否则视为自动离岗扣发所有未发工资。

  6、外出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 如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 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打卡器故障未打卡的员工, 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直接领导处填写《未打卡证明》, 由直接领导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 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 月底由公司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上述情况考勤由公司和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拟稿人:张晓光2014-4-21

第二篇: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上下班作息时间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 规范员工行为, 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 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上下班习惯。

  ? 工作时间

  1、办公室人员:包括行政部、财务部、综合跟单部、销售部等办公室工作人员。

  月休4天。

  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2、仓库人员:包括原材料库和成品库的物控员、仓管员。

  月休2天。

  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3、一楼车间人员。

  包括收发、剪片、洗水烘干、烫货、查货、打包人员。

  月休1天。

  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烫货人员按件提成, 没有月休。

  4、织办,缝盘人员。

  月休1天。

  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5、二楼三楼车间人员。

  月休1天。

  上下班时间:

  白班:上午7:30——12:00, 下午13:30——18:00, 晚上18:30——19:30。

  晚班:19:30——1:00,2:30——7:30。

  6、倒毛组人员。

  月休1天。

  上午7:30——12:00, 下午13:30——18:00晚上18:30—19:30(按加班)。

  7、保洁员。

  月休1天。

  工作班时间:8:00之前清洁打扫好各办公室(含办公室通道), 另负责清扫各卫生间、楼道、楼梯(电梯);清扫二楼、三楼车间、一楼车间、倒毛房;清扫车间卫生角、处理废弃垃圾等。

  8、门卫。

  白班:7:30——21:00, 晚班21:00——7:30。

  ? 考勤由3月1日正式启用打指拇卡:打卡规定:公司全体员工每天必须打卡4次, 门卫2次。

第三篇:酒店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

  酒店前厅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

  一、每日上班时间:

  上午:9:30分正式点名(正式考勤)9:35---9:50早饭时间

  9:50----10:30清理卫生时间10:30---11:00摘豆角时间

  11:00例会时间、培训时间下午:5:00正式点名

  5:10---5:40清理卫生时间

  5:40---6:00摘豆角时间

  6:00全部到岗

  二、每日以点名时间为考勤时间, 点名未到视为迟

  到, 迟到在30分钟内, 每次罚款10元∕次;迟到超30分钟, 视为旷工, 旷工一日扣除3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每月旷工3次以上含3次, 予以开除, 被开除者, 扣发所有未发的工资、奖金及提成。

  三、个人事假、病假需填写请假条, 厨房人员由厨师

  长签字同意, 前厅人员由前厅经理签字同意后请假条交回考勤人员;如遇突发事件可电话请假, 但事后需交回有关证明并补填请假条后才生效。

  如未能交回有关证明或未能证实突发事件的真实, 电话请假无效, 按旷工处理。

  四、正式录用后员工, 如有辞职, 必须提前1个月递

  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 并且经批准后, 招回新员工接替岗位后, 交回酒店工衣及其他物品方可离岗, 不遵循者均视为自动离岗处理, 自动离岗者扣发所有未发放的工资奖金。

  五、员工事假、病假最多可请一周(7天), 多与7

  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扣发所有未发放的工资奖金。

第四篇:酒店员工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酒店员工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员工每周工作 6天, 周一至周六上班, 周日休息。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申请

  报总办、总经理同意后, 另行安排作息时间。

  2、办公室每日工作时间:

  星期一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星期二-星期六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公司下辖酒店各部工作时间根据实际班次制定实施(须报管理公司总经办备案)。

  超过法定每周 40小时工作时间的工资, 已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当中。

  3、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如有变动, 以总经办通知为准。

  二、考勤

  1、工卡制度

  (1)根据工卡的记录资料依据合同按月薪制计算当月工资;

  (2)每天打卡两次。

  分别为上班卡和最后下班卡;

  (3)员工如发现打错卡或漏打卡, 需于 2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并交总经 办加签核准, 未按规定补卡者, 以缺勤论处;

  (4)因业务工作需外出而无法按时打卡者, 需在该业务工作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交由直接主管领导签名确认, 并交总经办加签核准。

  逾期不办理者, 按第 2条 ① 款惩处;

  (5)私自涂改工卡及授意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记大过一 次;

  (6)每月一日由总经办文员统计工卡出勤情况, 并以工卡记录作为计算当月工资凭 据。

  2、迟到与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 5~30分钟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 5分钟内离岗为早退;

  (3)迟到 30分钟至1小时, 按旷工半日处理(因公外出及请假者除外);

  (4)迟到1小时以上, 按旷工一日处理(因公外出及请假者除外);

  (5)无故提前 15分钟以上下班者, 按旷工半日处理;

  (6)缺勤惩处制度

  凡迟到、早退的按以下范围扣罚处理:

  ① 超过5-10分钟的, 取消当月全勤奖 200元;

  ② 超过11-20分钟的, 取消当月全勤奖 200元并从工资中扣罚 50元;

  ③ 超过21-30分钟的, 取消当月全勤奖 200元并从工资中扣罚 80元;

  ④ 超过 1小时的, 作旷工一天处理。

  3、其它事项

  (1)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每旷工一天, 除取消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00元外, 另

  加扣罚 100元。

  连续旷工超过 5个工作日, 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 公司将与 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员工请假(包括事假、年假、婚假等), 须提前向部门领导及总经办申请才能休 假, 非因特殊情况, 未经许可休假者, 视为无故旷工处理。

  (3)对于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 年内两次 书面警告的, 按公司规定将勒令辞退而不作任何补偿。

  (4)员工在办公时间若要外出公干, 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 并于出入登记本上登记 有关资料, 若当天先外出公干再回公司办公的, 则于早一天下班前预先登记外出资料。

  (5)严禁员工先打卡再进食早餐等行为, 如发现员工8:30后在进餐并已打卡者, 以第2条 ① 款惩处。

  三、加班

  1、本公司如因施工或业务需要, 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 被指定的员工, 除因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批准外, 不得拒绝, 违者以不服从上级领导论处。

  2、员工加班, 事先由部门主管代为申请, 报部门经理或总经办核准后方可加班, 并

  按规定打卡, 加班报总经办备案后待后调休(如因上级领导外出未能及时批准的, 亦须事先 以电话请示征得领导同意)。

  3、本公司加班原则上作补休处理, 不计发加班费, 加班一天补休一天。

  4、员工的加班必须以打卡记录为依据, 未打卡而加班者一律不予计算加班。

  5、因工作繁忙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 经部门经理及总经办批准, 方可计发加班工资。

  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公司财务部凭总经办审批的《加班申请表》及员工考勤记录计发。

  6、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如遇轮班不作加班处理, 不计发加班工资, 可给予安排补休。

第五篇: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在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 我国主要存在3中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根据2008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目前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具体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规定将工作日与计薪天数进行了区分, 法定节假日虽然不是工作日, 但是算作计薪天数, 因此, 目前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 但月工作日为20.83天。

  因此, 根据新的折算方法,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均以月计薪天数作为除数, 而不是月工作日。

  Q:“做六休一”, 合法吗?

  A:根据《劳动法》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也就是说, 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两个休息日, “做六休一”是可以的。

  但是“做六休一”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的限制:(1)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Q:每日工作8小时, 包含午休和用餐时间吗?

  A:所谓午休用餐时间, 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 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

  一般来说, 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间歇时间应当在职工开始工作以后4小时左右开始, 间歇时间供劳动者用餐和休息, 通常为一至两个小时, 但最少不应少于半个小时。

  至于午休时间是否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午休时间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

  但是, 对于未将午休时间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午休时间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应由劳动者自行支配, 企业应避免安排工作和随意占用。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 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 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即8小时(或40小时),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1997年《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举例, 某企业经审批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 注:根据2008年新的折算办法, 总工时应为62.5天*8小时=500时/季)。

  若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 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 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 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未经审批的,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决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下列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 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 由于外界因素影响, 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2、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程序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除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形, 还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

  各地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企业HR可以根据当地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 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并且注意劳逸结合, 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劳动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不受《劳动法》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 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二是, 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未经审批的,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决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 企业可以对下列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

  (2)

  (3)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程序与本节前述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程序一样。

  但这里HR需要注意例外情形, 有些地区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通过审批。

  ? 不定时工作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 何时工作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企业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

  因此,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时的员工, 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记考勤, 更不能以员工未记考勤为由而按照旷工作出违纪处理。

  ? Q: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 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作分配办法,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 企业可以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

  加班加点, 即《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加班一般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 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进行工作, 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

  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 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

  (1)加点

  加点, 即在工作日8小时以外的加班。

  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延时加班, 但不能随意延长。

  《劳动法》规定, 一般每日延长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安排员工延时加班的, 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报酬。

  但是下列情况下的加班加点, 则不受上述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

  紧急处理的;

  第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

  时抢修的;

  第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 即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

  员工的休息日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具体确定, 不一定是周六周日, 有可能是一周的某一天, 或者某两天。

  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 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

  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 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即8小时(或40小时), 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 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 由于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 因此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问题。

  但是, 员工仍然享受法定节假日, 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下, 员工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因此, 原则上不存在加班的问题。

  但是, 就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 是否视为加班, 各地规定不太一致。

  实践中, 大部分地区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不视为加班。

  但个别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的详细内容解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